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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注重商业信誉

1999-11-13 来源:生活时报 姜宇清 我有话说

商业信誉是经营者的一种资信能力,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近期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商业信誉下降而引发的经济纠纷。

沈阳天意公司与北京马仕公司于1997年12月签订了经销墨西哥科罗娜啤酒合同,1999年1月26日,《辽沈晚报》报道了天意公司销售超期啤酒的违法行为,2月,双方在知晓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又签订了关于科罗娜啤酒经销合同,后双方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马仕公司认为:天意公司因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被媒体曝光,对该公司形象及市场销售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海淀法院。

经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伪造啤酒生产日期的违法经济行为与经销科罗娜啤酒是否有关联性。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设立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是以经销权为基础,购销合同关系是在此基础上派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该合同应确认为经销合同。依商业惯例,经销权的维系是以受托方具有足够的信用和信誉为基础的,经销合同的主体更注重相对方的商业信誉。法院认为,天意公司的行为降低了其商业信誉,故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本案的案情在法院审理的众多经济案件中是不多见的,它提醒我国的企业:1)在经济活动中应注重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其作为经营者的一种资信能力,其中经营态度、经营方针、方向、策略和行为构成一个整体形象。本案中的天意公司就是由于销售过期的产品,欺骗了消费者而损害了自身的商业信誉,致使其受到经济损失。2)在订立经济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本案的被告方马仕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足够审查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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